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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黑社会流氓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
 
   来源:xaxcc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的典型代表和高级表现形式;同时,有组织犯罪本身也逐渐从依靠简单暴力的犯罪形式向更隐蔽、更狡猾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形式转变。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其危害让人触目惊心。早在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团伙虽然同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其组织犯罪在国内的迅速滋生和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对良性公民社会的建构都造成了严重威胁。我国目前对这种犯罪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在称谓上规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组织”。之所以把它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了强调它是低级的、未成熟的状态,而并非指没有或者不可能发展为高级阶段的、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事实上,它与黑社会组织并无根本质上的区别,目前我国在某些地区已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而且,今后还可能继续出现更多的黑社会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以求找到一个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万全之策。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我们制定打击、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方针、政策、策略的重要理论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它具有与一般犯罪不同的特殊性质和特点。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尚处于低级的、未成熟的特殊形态。这些都源于我国特殊的环境,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他国的原因。笔者将从社会、经济、政治、犯罪亚文化以及外来影响五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社会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深刻根源就在社会之中

  首先,社会人口膨胀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充足的主体资源。人口膨胀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膨胀导致人口增长速度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不相协调、不相适应。人口膨胀与经济增长缓慢的矛盾必然导致粮食短缺、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从而造成人们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人身安全、接受教育、劳动就业、恋爱婚姻、生儿育女、疾病医疗和文娱休闲等方面得不到满足,使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日趋紧张,容易引起社会关系的失调和犯罪的生成。

  其次,大量的人口流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态温床。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引发大量“民工潮”的出现,为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给拥挤的城市带来了很多问题:城市居民抱怨失去了以往的生活安全感;劳动部门抱怨外来人口的涌入抢去了他们原本就不怎么富裕的饭碗;公安部门抱怨流动人口使城市治安形式变得相当严峻。由于社会流动猛然间出现,持续时间又是经久不息,因而给各种犯罪,包括黑社会组织犯罪带来了犯罪机遇和机会。

  再次,由于城乡之间差别巨大、失业率的不断增加、收入差距的巨大悬殊以及竞争的不断加剧,一大批不幸的人们被沉淀下来,形成一个最低下的社会阶层。他们离财富、权力最远。他们收入低、素质低、社会地位低、受教育水平低、缺乏谋生技能、生活长期得不到保障。因此,这个阶层的成员一般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对现实强烈不满,甚至敌视社会和反社会。在这样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这些大批外来流动人口就会自发的组织起来,用非法的手段或路径来改变自己的恶劣处境,于是以扒窃为主的“新疆帮”,以诈骗为主的“贵阳帮”、“安徽帮”,以盗窃为主的“苏北帮”,以抢劫为主的“东北帮”,盗卖车船的“温州帮”应运而生。这一阶层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产生的社会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萌生和发展的社会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这种复杂性更表现为它与经济原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经济原因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经济因素

  从经济上看,大量财富外露,导致经济犯罪诱因增多。随着中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致使大量财富暴露于外,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滋生了高消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群体犯罪现象,经济原因是其产生的最基础的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是以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形式来获取经济利益,而且他们已经将黑手伸进了歌舞、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和餐饮服务业,以及建筑、运输、商业批发等各类市场,有的甚至还渗透到金融、能源领域。纵观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的案件,其中拥有合法经济实体的占大多数,这就说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经有了企业化的趋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这个恶性循环必将给我国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治安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由此可见,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政治因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远离我们的生活。究其政治根源,腐败、“权利寻租”难辞其咎。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渗透进了一定的政治势力。这种犯罪组织制度健全严密,犯罪能量大,犯罪手段职业性强,技巧化和智能化程度较高,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逃避法律打击。这样,寻找保护伞和庇护所就成为当务之急,关系网和保护伞对黑社会稳步发展,扩大势力,避免受到社会制裁至关重要,也是形成“气候”的必要前提。于是,他们便用经济手段换取政治权力,利用巨额黑钱贿赂并伴以色相等手段勾引、拉拢、腐蚀司法干部、政府官员,使政府中少数公职人员成为黑社会的政治保护伞和安全网。

  一些地方的黑社会一方面打入权力机关、要害部门,拉拢腐蚀核心人物,通过这些机关、部门和人员,或通过商贸活动,接触不同层次人员进行渗透,另一方面与腐蚀的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的有关人员勾结起来,非法实施偷税漏税、暴力抗法、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强迫交易、洗钱等犯罪。据2002年2月《法制日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就该市东安县蒋齐心、蒋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一案对25人提起公诉,充当该团伙“保护伞”的东安县原县委副书记胡纯栋等16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等罪也被提起公诉。辽宁省“1·05”专案打掉的李庆友、董宝军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党政干部60余人,其中公安民警37人。

  有人指出:“有组织犯罪能够从小到大,发展成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并能够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和发展下去,主要是靠收买政府和司法官员,使权力腐败。”一个社会中黑社会势力的猖獗程度与政治中的腐败程度是呈正相关的。

  在我国,腐败现象的根源来自于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权本位”。有组织犯罪集团正是顺应官、权至上的时代要求,通过掌权者手中权力的特殊威力,采取政治渗透的方法,在“敌官”、“对手”中寻找靠山、保护伞和同路人,扩大犯罪活动的“自由空间”,以便肆无忌惮疯狂作案。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和执法官员,忽视思想改造,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走上了一条贪污受贿、暴敛钱财、追求女色的腐败之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提供了可乘之机。

  反黑斗争的实践证明,凡是黑社会猖獗一时的地方,必定有政法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败类在为其张目。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成为了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肥沃的土地,也成为中国社会对犯罪控制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深挖“保护伞”、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铲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基础,是“打黑除恶”斗争成败的关键。

  (四)犯罪亚文化

  每一个复杂社会都包含着许多的亚文化。犯罪亚文化与犯罪同步产生和发展,并伴随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会形成相对于整体结构较小的文化群体。这类群体包括一些松散的成员,也包括一些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有共同道德标准的犯罪群体。而这些共同道德标准的犯罪群体存在和发展无不直接学习和继承犯罪亚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形式等文化内容。在中国,犯罪亚文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中国传统的以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其二是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一种犯罪群体与犯罪亚文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传统的以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与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往往交织在一起,成为一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可以不夸张地说,任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都有着深刻的犯罪亚文化的烙印。

  (五)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及影响

  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一开始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境内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滋生,二是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组织的渗透。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共同促进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中国大陆的渗透活动,则是大陆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原因。

  当今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首先出现并延伸到内地的。这些组织的形成,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渗透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港、澳、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就不断变换手法对我进行渗透。广东、上海、福建以及开放程度较高的省、市,成为境外黑社会渗透的重点地区。

  目前,很多内陆省份也发现境外黑社会成员活动。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后,一方面,照搬境外传统的犯罪手法,如以娱乐场所为平台,组织非法看场、控制妇女卖淫、赌外围马、贩卖毒品,等等。另一方面,将境外一些新的犯罪手法输入内地,如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秘密开设地下钱庄、洗钱、利用互联网有组织地进行网上赌博及贩毒、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等。此外,近年来,一些中国籍不法分子在国外形成犯罪组织,从事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组织偷渡、贩运毒品等犯罪活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些犯罪组织与国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与国内的黑恶势力联手,从事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后果将十分严重。

  三、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则

  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厚而无形、黑而无色”,关系网盘根错节,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场特殊斗争,在工作措施上必须打破传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一切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然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有针对性的研究预防策略。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提高犯罪成本

  我们着重探讨影响犯罪成本的关键因素—惩罚成本。具体分析惩罚成本,就要从惩罚的法定性、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三方面考虑。我国《刑法》第294 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从立法上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量刑标准,使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罚法定化。我国应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量刑幅度,适度增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减少犯罪收益

  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当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占据垄断地位之后,要想直接控制其巨额收益是不可行的。所以,我们要以增加合法活动的收益来侧面减少犯罪收益的办法。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依靠合法方式,凭借自己的才能就会有着各种发展机会,并能取得较高的收益,必将比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最终就必然削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国家也较易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

  (三)加大犯罪风险

  加大犯罪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犯罪的低风险,滋生了一些人犯罪的欲望,催生了一些有犯罪动机的人去实施犯罪。同时在犯罪方式上,由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致使犯罪分子采取不被发现和揭露的方式进行。因此,加大犯罪风险,可以降低犯罪率,减少犯罪。

  (四)完善体制,加强预防

  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坚持以上基本原则之外,我们还应当同时采取更加主动的防控措施,以期达到更好的防控效果。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1.全面完善各项制度,缩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存空间,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2.坚持反腐败斗争,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必由之路;

  3.加强社会控制,落实综合治理,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保障;

  4.加强区域合作,形成打击合力,是有力、全面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客观、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存在和发展是必然的,并且也有其自身形成、演变的规律和特点。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可以控制的,这就为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信心和理论武器。把握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斗争的上述原则,才能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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